上传:喻细水 发布时间:2016-03-24 阅读: 转至微博:
8、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十. 9.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就业,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作业,国家禁生安排女工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3)为女职工建立劳动保护设施,如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 (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十一. 10.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中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 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③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十二. 11.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采取协商、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解。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时奉行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调解协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三)仲裁。我国县、市、市辖区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均设立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裁决。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仲裁,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或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内容跟大家进行了共同学习探讨,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既要保护自己又不违反法律,所以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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