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喻细水 发布时间:2016-03-24 阅读: 转至微博:
(A)平等自愿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才具有协商的前提条件。所谓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签定劳动合同,凡是采取强迫、欺诈、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或者所订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B)协商一致原则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达到一致的基础上,再签订劳动合同。 (C)依法订立的原则 指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其基本要求有: ①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的内容,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②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如劳动者一方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 ③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④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期限等必须合法。 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无争议的原则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被开除、除名、因违纪被辞退劳动合同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自行解除。 (2)劳动者权力原则 劳动者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调整人员或招用新人避免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权力原则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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