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喻细水 发布时间:2021-01-31 阅读: 转至微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保局政策,现将我院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个人缴费计算方式及职工享受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院职工医保、生育险缴费标准: 医保、生育险缴费基数: 在职缴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见习工资+护龄工资+护士津贴+财政核定绩效(33000*职称系数/12-绩效减少部分) 退休缴费基数=社保退休工资 缴费费率:在职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退休职工单位6%。 2020年医保个人缴费为61.8元,2021年医保个人缴费将根据缴费基数变化而变化 缴费方式:由医院财务科按月在工资内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具体金额可在工资条医疗保险查询)。 二、大病保险费标准: 大病保险的缴费基数为4778 缴费费率:用人单位0.3%,单位全年缴费为172元,职工、退休人员0.2%,个人全年缴费金额为115元(在职职工在工资内扣缴,退休职工在个人医保账户内扣缴) 三、享受待遇 (一)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9%的划入个人医保账户;退休人员每月按3.5%的比例划入。 (二)统一住院医疗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髙支付限额统一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住院报销比例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三)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跨省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 财务科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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