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喻细水 发布时间:2015-12-23 阅读: 转至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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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诊疗收费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私自收费行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鄱阳县人民医院关于严禁在诊疗活动中私自收费的规定》。 一、凡医院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依据医院财务收费部门出具的收费发票,而收取患者费用的、处方外流、索拿卡要、索取红包、变相巧立名目收费、利用医院的医疗手术器械走穴的行为即为私自收费行为。 二、对属个人私自收费行为,经查实:第一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当事人诫勉谈话、警告;第二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全院通报批评或在院内主要位置张榜公示;第三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待岗三个月;第四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当事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构成违反党政纪规定的,一并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集体私自收费行为的,第一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科主任、护士长诫勉谈话;第二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扣除全科当月奖金,科主任、护士长在例会上作书面检讨;第三次按收取金额1:10罚款,扣除全科三个月奖金,当事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建议免除科主任、护士长职务。构成违反党政纪规定的,一并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医院鼓励患者举报私自收费医务人员,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罚款总金额20%的奖励。 五、每一起私自收费行为一经查实,给予医院私自收费稽查组罚款总金额60%的奖励。
六、医院私自收费稽查组每月不定期对全院各有关科室和部门稽查4-6次,有举报立即查。稽查每次必须有三人参加,其中要有一名组长参加。 七、各科室负责人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本年度内发生一起私自收费行为的,科室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监察审计科是医院收费管理的督查部门,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私自收费”问题。 二0一五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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